(2016)湘0211民初3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株洲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与罗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罗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3360号之一原告株洲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崔贵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浩,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等)。被告罗琳。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株洲佳兆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