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富裕县爱农农资有限公司与郭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裕县爱农农资有限公司,郭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61号申请人:富裕县爱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梁淑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郭秀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富裕县爱农农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9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郭秀云的丈夫杨中军生前所有的位于富裕县富海镇水稻田的高压计量的产权(价值90,000.00元部分)予以保全。本院对黑02**民初1965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196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乃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