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吴泽斌与无为县绍福禽业有限公司、范茂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泽斌,无为县绍福禽业有限公司,范茂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714号原告:吴泽斌,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无为县绍福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福渡镇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77096713F(1-1)。法定代表人:范绍福,系公司总经理。被告:范茂青,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仁贵,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泽斌与被告无为县绍福禽业有限公司、范茂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庆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庆锋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人民陪审员 王吉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俞金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