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5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福庆与南充市顺庆区江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罗超、陈友、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福庆,南充市顺庆区江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罗超,陈友,王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5756号原告:何福庆,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江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箭。被告:罗超,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陈友,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告:王国平,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何福庆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江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合公司)、罗超、陈友、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合同约定利息,本清息止;2、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14年5月19日、9月1日分别将养老生活费3万元交与被告指定员工(伍进)打入被告罗超、陈友的账户。被告江合与我签订两份居间服务合同,并提供了罗超、陈友与王国平签订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被告支付利息分别至2015年1月26日和2015年2月23日以前,2015年8月13日支付了部分。现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请。本院认为,被告江合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7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福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斯孝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罗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