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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贺占发与贺俊虎、沈文斌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占发,贺俊虎,沈文斌,沈全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164号原告:贺占发,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贺俊虎,公民身份号码,男,199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沈文斌,公民身份号码×××,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沈全福,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大通县桥头镇解放路**号。负责人:曹征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杨松,该公司员工。原告贺占发与被告贺俊虎、沈文斌、沈全福、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贺占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郝倩倩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蒲文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