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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阿特拉斯_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沙富诺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富诺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894号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155号D2区005地块。法定代表人:龚元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卓慧,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富诺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赤岗南路附1号(湖南苎麻技术研究中心)11栋502。法定代表人:史丹。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隆炎,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富诺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143元,保全费1014元,合计2157元,由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