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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豆某、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豆某,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560号原告:李某1,不识字,住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豆某,住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原告李某1诉被告豆某、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李李某1负担。审判员  贾运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余江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