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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7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立顺与青岛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顺,青岛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713号原告:徐立顺,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青岛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军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顺与被告青岛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金方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立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立顺负担。审判员  李建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玉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