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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6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来田与被告朱长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田,朱长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525号原告:李来田。被告:朱长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原告李来田与被告朱长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来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来田负担。审判员  肖立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