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11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秀元和甘肃八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元,甘肃八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11民初968号原告李秀元,女,1972年2月1日出生,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甘肃八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吴国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秀元与被告甘肃八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秀元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57.62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李秀元负担。审判员 陈春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武雅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