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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纪慧杰、刘双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慧杰,刘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59号申请人:纪慧杰,女,199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申请人:刘双喜,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申请人纪慧杰与被申请人刘双喜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双喜所有的号牌为皖S×××××号轻型普通货车(价值3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纪慧杰以现金3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双喜所有的号牌为皖S×××××号轻型普通货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雪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