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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46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桂兰与肖志洲、十堰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桂兰,肖志洲,十堰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46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郭桂兰,女,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肖志洲,男,汉族,1959年11月1日出生,住郧县。被执行人十堰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玲,女,汉族,1963年5月26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郭桂兰与肖志洲、张玲、十堰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拍卖十堰腾阳公司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南路刘家沟里201号1幢-1-1、-1-5、-1-6、-1-7、-1-8房产。十堰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将涉案房产降价15%进行第二次拍卖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十堰腾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南路刘家沟里201号1幢-1-1(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1-5(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1-6(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1-7(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1-8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涛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