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军、徐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女,生于1972年11月18日,汉族,住四川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徐超,男,生于1988年5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军与被执行人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人履行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徐超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依法查找,发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目前下落不明。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金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