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6执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秋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秋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秋蓉,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2016)川1526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秋蓉的房屋,待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526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韩学军审判员  周祖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邓仕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