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龚毅与王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毅,王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1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龚毅,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王二伟,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申请执行人龚毅与被执行人王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1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毅于2017年2月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内0821执369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因无法执行完毕,故需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根据执行情况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原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1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院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川审判员 田粒江审判员 燕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田智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