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宗俊、刘国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玉,刘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玉,女,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南充市高坪区人,住高坪区。被执行人:刘宗俊,男,1991年3月9日生,汉族,南充市高坪区人,住高坪区,现在巴中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刘国玉与刘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款3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刘宗俊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玉书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龙文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