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与谭学刚、班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谭学刚,班丽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59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洪伟,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佩成,该公司职员。被告:谭学刚,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班丽丽,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诉被告谭学刚、班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班丽丽的自然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班丽丽的身份,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36元,退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董雪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