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重庆康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云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康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云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635号原告重庆康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61610858。法定代表人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祖红、汤玉婷,二人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云川,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康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康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康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康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康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交纳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先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昱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