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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与徐家洪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徐家洪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533号原告: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78652843-9。负责人:王和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保国,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家洪,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吉友,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徐家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负担。鉴定费24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家洪负担。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祝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