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与徐家洪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徐家洪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533号原告: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78652843-9。负责人:王和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保国,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家洪,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吉友,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徐家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负担。鉴定费24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家洪负担。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祝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