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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2331号原告: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卧龙街道攀枝花社区环北三路金玉名园。法定代表人陈中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梅,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金某某,男,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文山和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先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XX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