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春龙与刘吉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龙,刘吉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054号原告:李春龙,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刘吉祯,男,汉族,1985年4月1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857819。原告李春龙与被告刘吉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原告李春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春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文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