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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兴刚与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刚,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228号原告:张兴刚,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盛陵村。诉讼代表人:马洪明,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淑秀,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刚诉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兴刚撤回对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