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5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旺,孙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5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柏,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旺,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孙凤芝,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回转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的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