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财保10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任燕燕、临沂永基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燕燕,临沂永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财保1011号之一申请人:任燕燕,女,196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娟,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临沂永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汀香郡(成都路与温凉河路交汇处东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09443132。法定代表人:卢乐溪,总经理。申请人任燕燕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临沂永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南坊新区汀香郡一期C4号楼14、15、16号商铺共三套,保全金额10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其与刘XX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馨园小区C号楼××、××、××号(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共三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任燕燕与刘XX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馨园小区C号楼××、××、××号(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共三套,限额100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冯俊玲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