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凤英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700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凤英,女,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系贵州省威宁县人。关于被执行人王凤英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4)个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8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内容为收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云2501执70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黄芷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