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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与戴燕红、吴跃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戴燕红,吴跃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3210号原告:厦门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同莲路供销社综合楼5-8店面。负责人:林文赞,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文量,方博超系厦门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的员工。被告:戴燕红,女,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吴跃力,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与被告戴燕红、吴跃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厦门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徐丽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连进诸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