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新军、徐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军,徐俊,山东依文夸克服饰有限公司,杨莉,郭航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军。被执行人:徐俊女。被执行人:山东依文夸克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莉。被执行人:郭航陆。本院在执行张新军与被执行人徐俊、山东依文夸克服饰有限公司、杨莉、郭航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368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俊、山东依文夸克服饰有限公司、杨莉、郭航陆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军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