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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寇义非与被告周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义非,周胜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326号原告:寇义非,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北塔乡前梅林皋村。被告:周胜超,男,29岁,汉族,住北票市北塔乡翟家营村。原告寇义非与被告周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伟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寇义非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义非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义非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于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