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4执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凌仲平与张红卫、季陈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仲平,张红卫,季陈娟,张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4执2432号申请执行人:凌仲平,男,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代理人:徐辉,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张红卫,男,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海门市人,户籍地海门市,现住海门市。被执行人:季陈娟,女,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张延春,男,1970年1月22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申请执行人凌仲平与被执行人张红卫、季陈娟、张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标的: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用15164元,申请执行费12552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延春名下的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29号19幢二单元501室、601室两套房屋公开进行了拍卖,并于2017年3月29日分别以3163700元、3161600元拍卖成交,拍卖款共计6325300元已交存本院。因涉及另案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作出(2016)苏0684执2432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后,另案债权人李剑辉、殷裕新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之诉,本院于7月14日立案,现在审理中。期间,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红卫名下的苏A×××××号汽车,但未实际扣押。目前,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2017年7月28日,经本院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在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房屋的拍卖款分配,需等待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结果。同时,除已被拍卖的房产及查封的车辆外,目前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旭东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秦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