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茶支行、胡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茶支行,胡凯,朱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茶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舒茶镇合安路176号。负责人:罗守进,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凯,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朱传琴,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皖1523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2017年5月1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6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