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春英申请执行杨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英,杨延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英,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杨延刚,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李春英与杨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21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春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言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