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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兴福与王生奕、张春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福,王生奕,张春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1434号原告:王兴福,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王生奕,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张春森,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王兴福因与被告王生奕、张春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兴福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兴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兴福负担。审 判 长  郭荣辉代理审判员  刘小斌人民陪审员  尤成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曾伟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