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兴福与王生奕、张春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福,王生奕,张春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1434号原告:王兴福,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王生奕,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张春森,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王兴福因与被告王生奕、张春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兴福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兴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兴福负担。审 判 长 郭荣辉代理审判员 刘小斌人民陪审员 尤成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曾伟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