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与温铁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温铁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民初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8614439468。负责人:汪武,该分行行长。张靖媛,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温铁枫,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与被告温铁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委托代理人张靖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铁枫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4,954.87元,并按约支付利息和罚息(截至2016年4月15日,逾期利息为1,199元,逾期罚息为2,644.82元)总计18,798.69元,直至还清之日止;2.确认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处置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地址: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A1幢3××号的房产),并有权以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温铁枫于2005年5月19日向原告提出住房按揭贷款5万元的申请,承诺以新购房产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所按揭房产的房产保险,保证原告为第一受益人。随后原告审查通过,2005年6月3日,被告温铁枫与原告签订了编号:0914CR92005584号的《中国银行上饶市分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合同》(下称“按揭合同”),该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5万元,借期从2005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3日止共10年;2、借款利率,本息偿还方式,罚息、复利的计算依据及标准;3、提前还款的条件及违约责任;4、被告温铁枫以址在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A1幢3××号的房产为其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原告有权依照合同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获得优先受偿;5、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随后,原告足额地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温铁枫未按照按揭合同的规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截止2016年4月15日,被告已连续逾期1141天,拖欠原告贷款本金14,954.87元,逾期利息1,199元,逾期罚息为2,644.82元,合计欠款金额为18,798.69元。原告曾多次催收,但无法联系到被告温铁枫,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温铁枫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与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陈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温铁枫签订的《中国银行上饶市分行个人住房按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面履行。被告温铁枫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足额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温铁枫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温铁枫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大道××号的房产(权证号:上饶市3038342)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且双方亦至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依法设立的抵押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如被告不能偿还所欠款项,原告可依合同约定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处分,并就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的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铁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借款本金14,954.87元、逾期利息1,199元、逾期罚息2,644.82元,合计18,798.69元,(罚息暂计至2016年4月25日止,之后按照《中国银行上饶市分行个人住房按揭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如被告温铁枫未按上述给付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有权申请对抵押物(坐落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A1幢3××号的房产)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0元,由被告温铁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华人民陪审员 徐日升人民陪审员 潘元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嘉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