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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2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金亮与被执行人张鹏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亮,张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22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张金亮。被执行人:张鹏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金亮与被执行人张鹏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金亮与被执行人张鹏飞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鹏飞应付申请人张金亮案件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338元,执行费215元,共计14553;该款在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剩余的4553元在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张金亮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122执恢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秀宝人民陪审员  李根拴人民陪审员  刘俊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