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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宏福农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宏福农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初31号原告: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中坝路45号。诉讼代表人:谭平,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清锋、邹勃,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人员。被告:湖北宏福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燕子镇朝阳村五组。法定代表人:许群群,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宏福农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朝友审判员  侯著韬审判员  吴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邓梦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