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温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温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809号申请执行人: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王雁翎,总经理。被执行人:温汉,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江口镇。本院在执行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温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有113364.45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