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梦涵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梦涵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73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梦涵娱乐会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22号。经营者牟元勇。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梦涵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彭 浩审 判 员 黄 键审 判 员 严荣源审 判 员 胡 进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