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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美霜与王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霜,王双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413号原告:张美霜,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王双双,女,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张美霜与被告王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张美霜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霜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美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美霜负担。审 判 员 马文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陈 林书 记 员 张学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