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秀丽申请张彦昭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丽,张彦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6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丽,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张彦昭,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丽与被执行人张彦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焦德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