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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郑祥辉与福建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祥辉,福建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691号原告:郑祥辉,男,I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乘波,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福建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550979305P。法定代表人:王碧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煌,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原告郑祥辉与被告福建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郑祥辉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祥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祥辉撤诉。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计351.5元,由郑祥辉负担。审判员  蔡琳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赛芬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