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2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海艳与董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艳,董江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2105-1号原告:杨海艳,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大安区。被告:董江勇,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杨海艳诉被告董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海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董江勇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海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房春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