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8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龙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晓华、何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龙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晓华,何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821号之二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刘阳,行长。被执行人四川龙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法定代表人李晓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陈林。被申请人李晓华,女,汉族,生于1967年12月26日,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何克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4日,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龙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晓华、何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87356、87357、87357、8735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55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为保障案件的执行,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李晓华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188号3栋3单元17层1号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74.69平方米,公摊面积:29.56平方米,业务件号:权0994565,权证号:监证3022419),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二、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李晓华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0号1单元20层2号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66.99平方米,公摊面积:24.74平方米,业务件号:权0885667,权证号:监证2941372),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蒋清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