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85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XX芬(证件号码:33262319670210156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0937号,于2017年07月19日接受申请执行人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XX芬(证件号码:332623196702101563)在台州银行的6230399991013436148-117的存款人民币75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志伟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朝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