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英与刘道礼、刘明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杨英,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居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荔浦商务园二期4号楼二梯位301锦绣家园,被执行人:刘道礼,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刘明芬,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英与被执行人刘道礼、刘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英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