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吴灵珠与樊荣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灵珠,樊荣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吴灵珠,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7月8日,重庆市梁平区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樊荣令,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0月29日,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梁平区人民法院(2015)梁法民初字第036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执4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东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单国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