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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双峰县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和顺劳务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铁二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娄邵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峰县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和顺劳务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铁二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娄邵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财保169号申请人双峰县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和顺劳务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655号8楼。法定代表人刘舒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铁二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乐群里166号。法定代表人李少先,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娄邵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项目部(以下称娄邵铁路项目部),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乐群里166号。负责人卿德文,项目部经理。申请人和顺劳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公司、娄邵铁路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公司、娄邵铁路项目部银行存款的28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不动产或者扣留同等数额的工程款和其他财产权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险单号为:12006051900359651761。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顺劳务公司因情况紧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由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娄邵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项目部的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不动产或者扣留同等数额的工程款和其他财产权益。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双峰县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福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阳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