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小军申请执行烟东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军,烟东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杜小军,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真武洞镇徐家沟。被执行人烟东学,男,1978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9号楼1单元6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小军与被执行人烟东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杜小军于2017年8月3日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