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2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荆门宝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宝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2民初132号原告: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沙洋县平湖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7446474999。法定代表人:谢奇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华,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希文,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荆门宝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沙洋县平湖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744647480C。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宝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华、被告荆门宝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8800元,减半收取计94400元,由原告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立芳审 判 员 周曲曲人民陪审员 王纲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柳艾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