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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铁军、醴陵市鑫发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元发、谢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朱铁军,醴陵市鑫发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林元发,谢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40号。负责人:李先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凰,男,1967年8月2日生,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铁军,男,1967年8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醴陵市鑫发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青云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双喜,经理。原审被告:林元发,男,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住江西省萍乡市。原审被告:谢XX,男,1971年9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铁军、醴陵市鑫发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元发、谢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6)湘0281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称与被上诉人朱铁军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4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39元,减半收取2319.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海燕代理审判员  姜胜强代理审判员  易湘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谭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