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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21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1388号原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法定代表人:颜宇,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驭,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务。被告:罗娜,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湘潭县易俗河镇。原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广东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潭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汤白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